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APP下载四川公布2025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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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通江县龙凤场镇两名村民通过网络购买1200袋金耳菌种,交易后,销售方强制村民高价购买生长助长剂,若拒不购买,则拒绝提供技术指导与售后。村民察觉异常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即向通江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接到举报线索后,县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启动执法核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龙凤场镇开展现场处置。经现场核查,该批金耳菌种无任何产品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定为假菌种,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获。经立案查实,村民在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200袋金耳菌种,共计支付菌种费、技术费、服务费、管理费26600元。在通江县农业农村局的积极调解下,该公司已向村民全额退还上述款项。5月23日,通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假菌种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菌种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劣菌种维权案件,兼具农户维权警示与行政执法示范意义。两名村民网购金耳菌种后,遭遇销售方强制搭售高价产品,发现异常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通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快速响应,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查实涉案菌种无标签,属于假劣农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裁量基准作出处罚,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行为,同时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涉案公司向村民全额退还所支付款项。

  该案既体现了农户主动维权、防范风险的意识,也展现了农业执法部门从严监管、护农保产的履职成效。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规范了农资经营秩序,防范了农业生产风险,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旅行社组织15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旅程,其中8名游客通过向网络招徕公司“买团”方式获得,在团款6015元全部归网络招徕公司所有的基础上,再向网络招徕公司支付“买团费”8220元,并从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店获取回扣13706元。行程中安排的某购物场所未在合同中载明,属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指定购物场所。该旅行社以“负团费”组织旅游,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获得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四川省某旅行社作出罚没80055.4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赵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导游高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导游高某在旅游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卖团”的3家网络招徕公司也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旅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旅游市场出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网络招徕+零负团费+购物回扣”的典型违法案例,是全国首例完整查清“网络招徕-地接服务-购物返佣”全链条的跨省协办案件,充分体现了旅游消费维权执法的精准性与震慑力,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2025年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件查办中创新“资金流逆向追踪法”,突破性采用“共同违法”认定方式,精准打击跨区域违法链条,对旅行社、责任人、导游及网络招徕公司全面追责,既展示了跨区域协同执法的丰硕成果,也破解了新型旅游违法难以取证、监管缺位的难题。

  该案的依法查处,发挥了极强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严厉处罚“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乱象,有效震慑了旅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提升诚信守法意识,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同时,案件办理全程彰显“深、细、宽”的法治力度,通过该典型案例发布,引导消费者警惕低价陷阱,切实增强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信心。

  本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更助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经验,推动形成“监管有力、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放心”的良性消费环境。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4日,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接到举报称:2025年4月11日至4月16日,举报人父母与朋友一行人(未开具发票与收据)报名参加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VIP尊享旅行团前往越南旅游,该保险团队自称与“某国旅”合作,但游客出发前并未与之签订旅游合同,为期6天的越南芽庄行,有一半的行程为各种购物点,举报人父母在行程中累计消费金额高达5万余元。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维系客户关系、宣传公司形象及保险产品为目的,组织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通过客户微信群等途径对外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参加低价出境游,并以1580元/人的包价收取团费,共组织120余名游客前往越南芽庄旅游,出发前未签订旅行合同,行程中安排公司员工担任领队车长等职责,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该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8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处理举报人的退货退款要求,全额退还了举报人的购物金额。

  【案例评析】 当前各种保险团低价游以“客户回馈”“VIP尊享”为噱头,将传统“零负团费”购物团包装成高端旅程,利用老年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信息不对称及情感需求,通过封闭洗脑、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巨额消费,涉案商品多为价高质劣的“三无”产品,给老年群体造成沉重经济损失。

  此类保险团低价政处罚案件,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范本,尤其为老年人等维权破解了多重现实难题。该案不仅向市场传递了“伪装形式再隐蔽,违法本质难遁形”的强烈信号,更通过个案示范为老年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即便未签订正规旅游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单页等均可构成维权证据链,打破了“熟人介绍难维权”“举证无门”的困境,切实守护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与消费尊严。同时,案件的查处与曝光,对保险行业和旅业起到警示警醒作用,向全社会传递了“低价噱头合法福利”的维权共识,引导消费者警惕“保险回馈”“免费旅游”等消费陷阱,主动留存消费凭证、拒绝强制购物,从源头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最后该案打破了“金融领域与旅游领域监管脱节”的盲区,推动监管部门联合建立消费维权快速响应机制,针对涉老消费纠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维权流程,缩短处理时限,切实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筑牢消费市场的权益保护防线。

  【案情简介】 2025年,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根据投诉,对位于旅游集散中心的武侯区某饰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虚假“有奖销售”方式欺诈消费者,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印制了1万张“集五福活动”刮刮卡,其中“笑脸”卡9500张(送手巾纸),“福”字卡500张(可作2000元抵扣券)。活动期间,无论消费者是否抽中“福”字,当事人都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优惠促销,其所谓中奖实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采取欺骗、误导等不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共销售“金镶玉”饰品9件,销售金额5571元,购进成本2490元,违法所得3081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1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24648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7729元。

  【案例评析】 有奖销售本是常见的营销手段,若沦为虚假的“套路”,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精准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及时有效的行政执法形成有力震慑。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旅游集散地的消费环境,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抽奖”名义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促销活动需保持理性,避免因贪图“中奖”而落入消费陷阱。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经营部在某平台店铺虚构原价诱导消费。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价格欺诈,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起在某平台上架11种游戏娱乐服务项目,采用划线价进行比较促销(如“PS5大厅2小时¥58.88,划线元”),但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记录或前一次交易记录,所标划线元,扣除电费成本2320元,违法所得15243.48元。其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43.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经营“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案件。当事人利用划线价诱导消费,却无法提供真实的交易记录,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取证、依法处罚,既有力惩戒了违法行为,也为线上经营者划定了价格行为的法律红线。该案的查处,有效消除了消费者的维权顾虑,重塑了市场价格信任,推动了“守信受益、失信受损”市场生态的形成,对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起,隆昌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名燃气用户通过12345热线,反映隆昌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搭售和安装燃气报警器、管道及辅件。3月5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为使用超十年的农村用户更换燃气表时,未征求用户意愿,也未告知表后管道及辅件的价格、材质、用量等信息,强制更换并按500元/户收费,共侵害燃气用户821户,多收费用132459元。案发后,当事人通过预存气费、退现金等方式完成全部清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5月29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公用企业利用农村消费者信息盲区实施强制消费的典型案例。办案机关精准锁定“隐瞒信息-强制消费-多收费用”的完整违法链条,明确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公用事业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实践范本。面对涉及近千户、历时三年的民生投诉,办案机构快速响应、逐户核实、督促退款,将“群众利益无小事”落到实处。该案的查处向社会释放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有力推动了水电气领域“服务收费守规范、明白消费显公平”的法治共识。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对犍为县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3台燃油加油机的4支加油枪系统版本异常、自锁功能已启动,因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更大收益,购买6块带有作弊功能的计控主板,替换原厂计量程序和监控微处理器,安装于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上使用。经检定,上述加油机自锁功能不合格,计量程序非原厂程序,监控微处理器非原厂产品。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该违法行为实现计量作弊,累计销售收入3334912.47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三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罚没3336712.4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油机计量作弊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违法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三个显著特点。当事人通过更换计控主板、篡改计量程序实现作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技术检定与执法联动精准锁定证据,以“零容忍”态度予以重拳打击,有力震慑了成品油经营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为强化民生计量监管、提升技术发现能力提供了典型示范,切实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0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高校学生公寓经营的生活热水表计量误差大,因当事人涉嫌超量计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高校学生公寓经营热水服务,因计量精度设置不合理,采用“不足1L按1L计费”模式,2020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累计超量计费27.909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没28209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聚焦校园热水计量这一民生痛点,精准查处“小额高频、积少成多”侵害学生权益的隐蔽乱象。当事人利用计量精度设置不合理,长期违规多收费用,既违背计量诚信原则,又损害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并没收违法所得,有力震慑了计量违法行为,为校园及公共服务领域计量收费监管提供了示范,彰显了守护消费公平、规范计量秩序的坚定立场。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在开江县某服装店购买的减肥胶囊服用后出现心悸、失眠等症状。经检验,该减肥胶囊非法添加了(含量:1.06×10⁵mg/kg),因当事人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开展调查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借童装销售便利,收集产后减肥需求女性信息,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和线下推销方式销售上述减肥胶囊,销售金额14万余元。因存在严重心血管风险,已于2010年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3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3月7日立案侦查,初步查明系团伙作案,已抓获涉案人员2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毒有害食品行刑衔接案件。当事人利用特定消费群体的健康需求,精准推销含禁药成分的“三无”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快速查处、高效移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深挖团伙,两部门协同发力,让不法分子依法受到严厉惩处。该案警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切勿轻信私下推销的“特效”产品,同时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以及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筑牢消费者健康安全防线的治理效能。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与业主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含有“强制缴纳装修押金作为前置条件”“物业公司有权扣留工具、停水停电”等条款。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方,单方拟定并重复使用上述格式条款,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共向271户业主收取装修押金27.1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19户11.9万元未退还。上述条款排除了业主公平交易、自主选择等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实际采取扣留工具、停水停电等行为,且装修合规业主押金均能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删除不公平条款、限期全额退款,并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物业服务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是群众消费维权的高频痛点。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设置“强制押金”“越权处置”等霸王条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删除违法条款,清退违规押金,既刚性纠正了违法行为,又柔性引导了行业合规。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物业行业侵权乱象,推动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行、警示一片”的治理成效,对净化居住消费环境、提升民生消费满意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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